《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图1)

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市低空经济产业体系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牵头拟定《舟山市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送审稿)》(简称若干意见),现将文件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打造“低空经济等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今年全国两会,低空经济首次被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作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一项重要任务。6月27日,时任浙江省省长王浩召开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动员部署会,对全省推进低空经济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特别是在“关于将舟山打造成为浙江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的若干建议”上批示“全力支持,扎实推动,力争打造低空经济海岛发展样板”。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低空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以“打造低空经济海岛发展样板”为目标导向,坚持“基础先行、场景牵引、因地制宜、以用育产”,努力推动低空经济成为我市未来经济发展重要增长极。

二、文件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水平建设民航强省打造低空经济发展高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20号)

三、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从壮大低空制造产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拓展低空应用场景、完善低空产业配套环境等四个方面整理汇总了19项配套政策,形成财政、税收、土地、金融、人才等要素“组合拳”,通过部门联动、政策协同叠加形成放大效应,释放政策红利,发挥政策效能,为推动我市低空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撑。

一是汇总了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文旅体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低空经济发展方面的支持性政策,主要政策文件依据有《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22〕11号)《关于推进标准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舟委发〔2023〕13号)《关于加快打造海洋科技创新港 塑造舟山发展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舟政办发〔2024〕41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海洋旅游和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24〕15号)。对于补助申领的具体条件、所需提供的材料等具体要求,请查询对应部门的文件规定,或者致电相关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二是着重对在舟山开通低空物流配送新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了奖励政策,明确了补贴的对象、补贴条件、补贴上限等内容。对在舟山开通低空物流配送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补助(物流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舟山市内),补助金额由起降点所在的当地政府财政保障50%(起降点若都在市内,且分属不同县区,两个县区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财政保障50%。针对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20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1000架次及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该航线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针对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条新开航线(年度执行不少于1000架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该航线首年运营量额外增加500架次及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次年开始,同比上一年该航线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标准给予奖励。

三是明确对低空载人飞行给予资金奖励。对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全市首条eVTOL商业航线的(起点或终点至少有1个在舟山市内),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补助金额由起降点所在的当地政府财政保障50%(起降点若都在市内,且分属不同县区,两个县区按1:1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财政保障50%。

四、名词解释

本意见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本意见所称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五、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王晓华

联系方式:0580-2285052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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