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申报2025年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原标题:关于申报2025年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依据《山西省加快低空经济发展和通航示范省建设的若干措施》和《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发展改革委拟安排资金支持相关项目,现将申报范围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补贴
(一)支持范围。对2025年度开展通用航空短途运输业务的企业给予补贴。
(二)支持标准。按照《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低空旅游项目消费补贴
(一)支持范围。对2024年度通过全省统一渠道购票的低空旅游消费者给予补贴。
(二)支持标准。给予票价最高50%的补贴,且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次,每人每天限补贴1次。
三、厂矿企业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经费补贴
(一)支持范围。对纳入市级及以上航空应急救援保障服务规划或工作计划,距离三甲医院超过30公里以上,采购航空应急救援服务的厂矿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二)支持标准。按照2024年度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贴,每个厂矿年度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四、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补助
(一)支持范围。对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实施方案的新建及改扩建支线机场、通用机场、航空飞行营地、低空飞行(含无人机)服务保障工程等民航和通航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投资补助。
(二)支持标准。支线机场项目,新建(含迁建)的按照项目总投资减去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民航发展基金补助后的投资额20%给予资金补助。改扩建的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
通用机场项目,按照项目工程费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机场累计补助不超过3000万元。
航空飞行营地项目,按照项目工程费的3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航空飞行营地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航空飞行营地升级为通用机场,补助资金参照通用机场标准,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低空飞行(含无人机)服务保障项目,按照项目工程费的5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三)其他要求。审批、核准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工程费指发展改革部门可研(核准)批复文件中明确的总投资、工程费;备案的项目,项目工程费指通航基础设施主体工程的费用。对于需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应完成项目预可研批复。对于其他项目,应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可立即投入项目建设,申请资金占项目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比重不超过50%。原则上每县(市、区)最多支持不同场址的一个通用机场和一个航空飞行营地。
五、民航机场通航飞行运营补贴
(一)支持范围。对2024年度通用航空飞行达到1000架次且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及运输机场,给予机场运营管理单位运营补贴。
(二)支持标准。通用航空飞行达到1000架次(起、降计1架次)的,给予100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通用航空飞行类型达到三类的(参照附表1),补贴增加50万元;达到四类的,增加100万元;达到五类的,增加200万元。
通用航空飞行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不包括军用航空、无动力航空器以及微型、轻型、小型、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具体飞行类型和业务类别统计按附表1执行。每一飞行类型下的不同业务类别飞行合计达到100架次的,计完成一飞行类型。
附表1.通用航空飞行类型和业务类别
序号 | 飞行类型 | 业务类别 | 具体含义 | |
一 | 交通运输 | 客货邮运输 | 使用民用航空器进行短途客、货、邮运输、公务包机及私人飞行等。 | |
二 | 公共服务 | 医疗救护 | 使用装有专用医疗救护设备的民用航空器,为紧急施救患者而进行的飞行活动。 | |
抢险救灾 | 使用配备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民用航空器,为城市消防、突发事件处置、交通事故救援、灾害救援等提供飞行活动。 | |||
公共管理 | 以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装备相关专业设备和物资,提供交通管理、大型公众活动管理或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的飞行活动。 | |||
三 | 工农林服务 | 航空喷洒(撒) | 使用民用航空器并配备专业喷洒(撒)设备或装置,将液体或固体干物料,按特定技术要求从空中向地面目标喷雾或撒播的飞行活动。 | |
航空护林 | 使用民用航空器并配备专用仪器设备、专业人员,以保护森林资源为目的实施的森林消防飞行活动,包括巡护飞行、索降灭火、机降灭火、喷液灭火、吊桶灭火等。 | |||
空中巡查 | 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仪器的民用航空器,对预先设计的区域和目标进行的空中观察、监测等飞行活动。 | |||
海洋监测 | 使用通用航空器及专用设备对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海洋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空中巡逻、监测和执法等航空作业。 | |||
渔业飞行 | 使用通用航空器及专用设备对渔业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空中巡逻、监测的航空作业。 | |||
气象探测 | 使用通用航空器及专用设备对大气化学和气象现象进行探索、测量的航空作业。 | |||
人工降水 | 使用通用航空器向云层中喷撒催化剂促进降水航空作业。 | |||
石油服务 | 使用民用航空器在石油勘探开发的作业地至后勤保障基地间开展的人员物资运输以及空中吊装、空中消防、搜寻等飞 行服务活动。 | |||
电力作业 | 使用民用航空器为电力建设、输电线路维护提供的飞行服务活动,包括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组装输电铁塔、施放导引绳、输电线路清洗、输电线路带电维修等项目。 | |||
航空物探 | 使用装有或搭载专用探测仪器的民用航空器,通过从空中测量地球各种物理场(磁场、电磁场、重力场、放射性场等)的变化,了解地下地质情况和矿藏分布状况飞行活动。 | |||
航空摄影 | 使用民用航空器作为运载工具,通过搭载航空摄影仪、多光谱扫描仪、成像光谱仪和微波仪器(微波辐射计、散射计、合成孔径侧视雷达)等传感器对地观测,获取地球地表反射、辐射以及散射电磁波特性信息,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资源调查等的飞行活动。 | |||
直升机引航 | 使用直升机在外籍轮船和港口之间运送引航员飞行活动。 | |||
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 | 以直升机为起吊平台进行的吊装、吊运等航空作业。 | |||
航空器制造及试飞、维修 | 以通用机场为基地,进行航空器制造或组装后的试飞、交付及维修等。 | |||
四 | 航空消费 | 空中游览 | 使用民用航空器载运游客进行以观赏、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 | |
空中拍照 | 以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使用摄影、摄像、照相机等专业设备,为影视制作、新闻报道、比赛转播等拍摄空中影像资料的飞行活动。 | |||
空中广告 | 使用民用航空器在空中开展的广告宣传飞行活动,包括机(艇)身广告、飞机拖曳广告、空中喷烟广告等。 | |||
航空表演 | 飞行使用民用航空器,以展示飞机性能、飞行技艺,普及航空知识和满足观众观赏为目的开展的飞行活动。 | |||
个人娱乐飞行 | 飞行驾驶执照拥有者为保持和提高飞行技术、体验飞行乐趣,从通用航空企业租用航空器开展的飞行活动。 | |||
跳伞飞行服务 | 使用民用航空器运载跳伞人员到达指定空域的飞行服务活动。 | |||
航空器代管 | 为航空器所有人开展飞行活动提供的航空器管理及航空专业服务。 | |||
科学实验 | 使用民用航空器为搭载平台,为开展各类科学实验提供空中环境的飞行活动。 | |||
五 | 飞行培训 | 飞行培训 | 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商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或运动驾驶员执照为目的而开展的飞行活动,包括正常教学飞行、教官带飞、学员在教官的指导下单飞,但不包括熟练飞行。 | |
航空训练飞行 | 民航驾驶员的飞行训练。 |
六、通航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奖励
(一)支持范围。对2024年建成投产的省级印发的航空类规划、方案、计划等文件明确的,或推动军用技术向通航、低空经济领域转移转化的,或推动通航整机制造、动力系统、机载系统、地面保障设备等加快实现自主可控的,或紧跟国际、国内通航产业和低空经济发展趋势的具有领先性、标杆性、突破性的,且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建设单位资金奖励。
(二)支持标准。按项目实际落地投资额,5000万(含)-1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500万元;1亿(含)-2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800万元;2亿(含)-5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1200万元;5亿(含)-10亿元(不含)之间的,奖励18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500万元。
七、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及生产许可证取证奖励
(一)支持范围。对2024年取得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在晋企业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在晋取得起飞全重在150千克(含)以上1000千克(不含)以下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不含补充型号)的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在晋取得起飞全重在150千克(含)以上1000千克(不含)以下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奖励500万元。在晋取得起飞全重1000千克(含)以上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不含补充型号)的企业,给予奖励1000万元。在晋取得起飞全重在1000千克(含)以上航空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奖励1000万元。
(三)其他要求。每个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或者生产许可证只能申请1次奖励资金,每户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八、航空类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建设投资补助
(一)支持范围。对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通航产业类重大平台载体和实训基地在建项目给予省级资金配套补助。
(二)支持标准。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资金占项目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比重不超过50%。
九、航空特性赛事活动办会经费补贴
(一)支持范围。对2024年引进国际级、国家级航空体育运动赛事、无人机竞技比赛、各类通航技能大赛等通航赛事、活动(参照附表2)的承办单位给予办会资金补贴。
附表2.通航赛事活动清单
项 目 | 级 别 | 名 称 | ||||
航空航天模型 | 国际级 | 航空航天模型世界锦标赛 | ||||
航空航天模型世界杯赛 | ||||||
世界无人机竞速锦标赛 | ||||||
国家级 | 全国航空航天模型锦标赛 | |||||
全国航空航天模型公开赛 | ||||||
全国青少年航空航天模型锦标赛 | ||||||
全国无人机竞速锦标赛 | ||||||
全国青少年无人机大赛 | ||||||
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总决赛) | ||||||
中国国际飞行器设计挑战赛(总决赛) | ||||||
运动类飞机 | 国家级 | 全国轻型飞机锦标赛 | ||||
全国直升机锦标赛 | ||||||
动力三角翼 | 国家级 | 全国动力三角翼锦标赛 | ||||
动力伞 | 国家级 | 全国动力伞锦标赛 | ||||
飞机跳伞 | 国际级 | 世界跳伞锦标赛 | ||||
跳伞世界杯赛 | ||||||
亚洲跳伞锦标赛 | ||||||
国家级 | 全国跳伞锦标赛 | |||||
全国跳伞冠军赛 | ||||||
滑翔伞 | 国际级 | 滑翔伞定点世界锦标赛 | ||||
亚运会滑翔伞项目比赛 | ||||||
国家级 | 全国滑翔伞锦标赛(定点、竞速) | |||||
全国滑翔伞定点联赛 | ||||||
热气球 | 国际级 | 热气球世界锦标赛 | ||||
国家级 | 全国热气球锦标赛 | |||||
全国热气球公开赛 | ||||||
综合运动会 | 国际级 | 世界航空运动会 | ||||
国家级 | 全国航空运动会 | |||||
全国运动会 | ||||||
(二)支持标准。国际级赛事活动,给予办会经费20%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级赛事活动,给予办会经费20%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办会经费额是指赛事活动决算审计报告认定的金额。
十、航空类项目赛事获奖奖励
(一)支持范围。对2024年组队代表山西参加国家级以上航空类项目赛事(参照附表3)并取得前三名的学校、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给予资金奖励。
附表3.航空类项目赛事清单
项 目 | 级 别 | 名 称 | ||||
航空航天模型 | 国际级 | 航空航天模型世界锦标赛 | ||||
航空航天模型世界杯赛 | ||||||
世界无人机竞速锦标赛 | ||||||
国家级 | 全国航空航天模型锦标赛 | |||||
全国青少年航空航天模型锦标赛 | ||||||
全国无人机竞速锦标赛 | ||||||
全国青少年无人机大赛 | ||||||
中国无人机竞速联赛(总决赛) | ||||||
中国国际飞行器设计挑战赛(总决赛) | ||||||
运动类飞机 | 国家级 | 全国轻型飞机锦标赛 | ||||
全国直升机锦标赛 | ||||||
动力三角翼 | 国家级 | 全国动力三角翼锦标赛 | ||||
动力伞 | 国家级 | 全国动力伞锦标赛 | ||||
飞机跳伞 | 国际级 | 世界跳伞锦标赛 | ||||
跳伞世界杯赛 | ||||||
亚洲跳伞锦标赛 | ||||||
国家级 | 全国跳伞锦标赛 | |||||
全国跳伞冠军赛 | ||||||
滑翔伞 | 国际级 | 滑翔伞定点世界锦标赛 | ||||
亚运会滑翔伞项目比赛 | ||||||
国家级 | 全国滑翔伞锦标赛(定点、竞速) | |||||
全国滑翔伞定点联赛 | ||||||
热气球 | 国际级 | 热气球世界锦标赛 | ||||
国家级 | 全国热气球锦标赛 | |||||
全国热气球公开赛 | ||||||
综合运动会 | 国际级 | 世界航空运动会 | ||||
国家级 | 全国航空运动会 | |||||
全国运动会 | ||||||
(二)支持标准。对代表山西参加国际级航空类赛事项目并取得前三名的学校、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同一赛事、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代表山西参加国家级航空类赛事项目并取得前三名的学校、相关企业、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赛事、同一单位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一、校园航空飞行营地运营补贴
(一)支持范围。对挂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2024年开展至少一次航空运动培训或航空科普教育活动,参加至少一次市级及以上航空运动赛事的大、中、小学校给予资金补贴。
(二)支持标准。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补贴。
十二、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补助
(一)支持范围。对注册在山西省内的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2024年以来在省内开展通用航空商照、私照、运动类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等通航培训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件的给予资金补助。
(二)支持标准。按照每本执照培训费的10%给予补助,对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私用驾驶员执照、运动驾驶员执照、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1万元、0.1万元补助。对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颁发的遥控航空模型飞行员执照,给予最高不超过0.1万元补助。同一类型执照每人仅享受一次补助。
十三、其他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低空经济和通航示范省建设重点项目
十四、工作要求
(一)原则上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部门、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属企业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全面梳理辖区内(管辖范围内)符合条件项目,组织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综合信用承诺书。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发生过严重安全事故或重大舆情等情况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二)请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统计,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重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是否将其它省级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和2024年《关于申报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2024年省级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中已成功申报项目重复申报,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申报资金是否符合补助标准。审核汇总后确定本地区、本部门年度专项资金投资需求。
(三)请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认真填报航空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申报表,并附绩效目标表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综合信用承诺书。并于2月27日前将汇总资料三份纸质版、一份电子版报送我委。
(四)请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参照本通知持续做好新项目、好项目、大项目谋划储备。
联系人:张 涵 13753119931
寇 唯 17535180743
附件: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点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
发布者:低空经济网,转发请注明出处:https://www.dikongjingji.com.cn/tyhk/1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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